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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来源: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05-14 10:24 【字体:

云厅字〔2018〕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及我省关于安全生产和问责处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各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传达学习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与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中央领导以及上级党委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意见和安排部署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作为党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党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典型事故案例等。

第六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与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安排部署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研究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四)明确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分工,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进行公示、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五)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保障、社会化服务、信息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应急能力提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安全投入,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六)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落实行政执法序列管理,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能力建设,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

(四)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布局,作为精神文明创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五)将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纳入依法治省总体部署,推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六)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

(七)建立监管边界清晰、分工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体系,健全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机构。

第八条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与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协调党委有关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与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有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指导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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